联通云数据有限公司

北京国电恒嘉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联通云数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5民初12562号
原告北京国电恒嘉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联通云数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国电恒嘉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国电恒嘉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国电恒嘉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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