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龙门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

烟台龙门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与邹平宏发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81民初11号
原告:烟台龙门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解甲庄办事处合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561413809T。
法定代表人:宋宪义,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日,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逄明博,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发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会仙一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348898739C。
法定代表人:王新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烟台龙门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发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烟台龙门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龙门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龙门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共计4545元,由烟台龙门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段艳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潘新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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