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龙门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

烟台龙门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与邹平县汇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81民初21号
原告:烟台龙门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宋宪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日,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逢明博,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平县汇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
法定代表人:李目明,总经理。
原告烟台龙门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平县汇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及减少诉讼请求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享有的权利,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亦未提起反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龙门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80元,合计405元,由原告烟台龙门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海霞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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