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91民初79号
原告:昆山宁华消防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陆家镇金阳**路**号**号房。
法定代表人:裘陆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福彪,上海现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中国成达工程有限。住所地:成都市天府大道中段**号9号。
法定代表人:刘一横,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宁华消防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宁华消防系统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8日收到本院向其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原告昆山宁华消防系统有限公司应在收到该通知书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但原告昆山宁华消防系统有限公司至今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严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廖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