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104执恢2311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宁华消防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金阳东路99号6号房。
法定代表人裘陆道,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炎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紫荆山路51号9层D号。
法定代表人史林,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昆山宁华消防系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炎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河南炎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经过财产调查,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毛 萍
审判员 陈 峥
审判员 周 妍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娜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