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邦魏理仕(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世邦魏理仕(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京乾实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执1161号
申请执行人:世邦***(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罗山路1502弄14号。
法定代表人:LUKEPETERMOFFAT,华东区董事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京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山区罗店镇市。
法定代表人:朱梅珍,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世邦***(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京乾实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本院(2019)沪0106民初34633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佣金11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责令被执行人于2021年1月13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通过上海法院执行管理财产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地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查得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
2021年5月1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对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在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 毅
审判员 肖煜影
审判员 程红东
二〇二一年五月××日
书记员 沈 莹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韩毅
审判员肖煜影
审判员程红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沈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