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5民初6063号
原告:世邦***(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罗山路XXX弄XXX号。
法定代表人:LUKEPETERMOFFAT,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涵天,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琳,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晓瑛,总经理。
原告世邦***(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2021年5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世邦***(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世邦***(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世邦***(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浩然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 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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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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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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