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邦魏理仕(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世邦魏理仕(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绿地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1238号
原告:世邦***(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罗山路XXX弄XXX号。
法定代表人:LUKEPETERMOFFAT,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兴发,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胜凯,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地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耿靖。
原告世邦***(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绿地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以双方拟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世邦***(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世邦***(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方产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马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