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邦魏理仕(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世邦魏理仕(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TZGPizzaHKLimited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5民初18402号
原告:世邦魏理仕(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罗山路1502弄14号。
法定代表人:LUKEPETERMOFFAT,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涵天,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慧,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明劭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愚园路753号3号楼营区D栋7楼E座。
法定代表人:朱晓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奕,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TZGPizzaHKLimited,住所地UnitD,11/F.,WorldTrustTower,NO.50StanleyStreet,Central。
授权代表:ParkByungChul,职务不详。
被告:派勒极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镇宁路465弄161号3号楼415室。
法定代表人:ParkByungChul,职务不详。
原告世邦魏理仕(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明劭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TZGPizzaHKLimited、派勒极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世邦魏理仕(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世邦魏理仕(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世邦魏理仕(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世邦魏理仕(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宇琦
审 判 员  程 茜
人民陪审员  叶 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成栩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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