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航救助打捞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72民初1493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益彬,重庆周笃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第三人:重庆长航救助打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陕西路**号****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CAQ36G。
法定代表人:罗小云,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重庆长航救助打捞工程有限公司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本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直至本院作出裁定之日,仍未交纳。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炎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