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91民初2156号
原告:***。
原告:**。
被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龚世德。
被告:***。
原告***、**与被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龚世德、***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佟 彤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力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