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傅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山东傅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91民初2156号

原告:***。

原告:**。

被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龚世德。

被告:***。

原告***、**与被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龚世德、***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佟 彤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力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