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傅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钟家村村民委员会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303民初8513号
原告:***,男,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桓台县。
被告: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钟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钟家村。
法定代表人:仇道贵,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傅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卫固镇傅山村。
法定代表人:傅国民,经理。
被告:***,男,195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鹏,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钟家村村民委员会、山东傅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3日申请将诉讼请求由111500元变更为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逯旖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