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傅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391民初147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11月1日生,住淄博市桓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法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宇,男,1968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家富,男,1962年9月10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303196209××××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山东傅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卫固镇***。
法定代表人:傅国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坤,山东恒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宇、***、山东傅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宇、***、山东傅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