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傅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淄博某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91执保365号

原告:**。

被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淄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淄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淄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淄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0元。

二、如被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淄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28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晓凤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