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91执保365号
原告:**。
被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淄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淄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淄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淄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0元。
二、如被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淄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28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晓凤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