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91执7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391民初140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即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8、39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冻结、划拨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圣前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