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民终12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天润花园新城小区11号楼1单元30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淄博张店南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曹王镇杭屯村永兴路577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傅山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卫固镇傅山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傅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卫固镇傅山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淄博傅山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傅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0391民初3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