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南阳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西峡县闰阳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91执1415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张衡路3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45UAP92J。
被执行人:西峡县闰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峡县产业聚集区(五里桥镇慈梅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MA4554F02G。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5年10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峡县。
被执行人:许洋,男,汉族,1982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峡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阳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峡县闰阳实业有限公司、***、许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豫1391民初84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西峡县闰阳实业有限公司、***、许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按照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西峡县闰阳实业有限公司、***、许洋在银行的存款137596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范元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雷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