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利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23民初3785号
原告:浙江东胜车业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五金机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金芳,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永乐(特别授权),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利东道路保洁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蒲中路2号(杨业综合楼)1003室东首。
法定代表人:曾海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东胜车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利东道路保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东胜车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东胜车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5元(减半收取),原告浙江东胜车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秦 芹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朱婉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