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06执257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北奥艺通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13号(金孔雀艺术世界)A座702室。
法定代表人:姜伟,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新鸿基盛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青龙湖公园八角楼。
法定代表人:石强,经理。
北京北奥艺通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新鸿基盛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146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北京新鸿基盛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北奥艺通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合同尾款2800万元;二、被告北京新鸿基盛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28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原告北京北奥艺通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至款付清之日止;三、驳回被告北京新鸿基盛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272800元,由被告北京新鸿基盛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204225元,由被告北京新鸿基盛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2019年1月31日、6月26日、7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人行、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动产、证券、工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恒丰银行×××、浦发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1年,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2020年6月25日止;
3、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经本院调查并询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经营地址并非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地址;
5、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7月19日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京0106执257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婷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