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3252号
原告:保利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号20层A区。
法定代表人:蒋迎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奕霏,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保利艺通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号新保利大厦1层1D。
法定代表人:蒋迎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伟,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北京北奥艺通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13号2幢7层706室。
法定代表人:姜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维聪,女,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鸿悦嘉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德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蓉蓉,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保利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文化公司)与被告北京保利艺通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利艺通公司)、第三人北京北奥艺通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奥艺通公司)、第三人鸿悦嘉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悦嘉图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21年9月9日,保利文化公司称其已与第三人北奥艺通公司、鸿悦嘉图公司庭下通过了解散保利艺通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就保利艺通公司的解散各方已达成一致意见,故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保利文化公司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利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保利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王海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文
书 记 员 宋海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