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云0802执817号
申请执行人普洱市今日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525194-7)。
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振兴中路27号(中心商务区二期B区G401)
法定代表人杨勇,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普洱有限公司。
住所地普洱工业园区木乃河片区木乃河路**。
法定代表人张学龙,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普洱市今日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普洱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普洱市今日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据(2016)云0802民初字第6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普洱有限公司发出执行公告,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普洱市今日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广告费用34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701.00元、执行费5056.00元,合计348757.00元。现被执行人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普洱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春玲
代理审判员 禹 凡
审 判 员 胥迎辉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