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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河北铁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7102执596号 河北铁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铁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21)陕7102民初8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1127590.02元,被执行人依法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3676元。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 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北铁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表示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已直接支付其款项999603.02元。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账户存款141663元,已将其中127987元发还于申请执行人,剩余13676元作为本案申请执行费。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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