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9民初1228号
原告:**海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福县平都镇观音堂城中花苑4栋二层二#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9MA35PMUQ7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铁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狗台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66773826534。
原告**海睿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铁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海睿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睿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睿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海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贺 洁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