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联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商联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8民初18423号



原告:北京商联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8号8层04-1297。

法定代表人:刘波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东,男,该公司人力资源经理。

被告:***,女,199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隗杰,男,***之夫。

原告北京商联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联在线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联在线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东与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隗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联在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我公司无需支付***1、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1月12日工资差额9491.4元;2、2019年5月25日至2019年11月12日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4 655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我公司在2019年7月25日曾组织过公积金调整讲解会。在会上,我公司明确提出了公积金调整方案,其中方案中明确说明了调整后员工的工资会有变化,调整后金额会低于实际金额,且因为工资调整,只要员工签名确认了就视为与员工签署了新的劳动合同。***对上述问题没有提出疑问,并在表单中签字。***工作期间,我公司根据***签名的《产品技术类部门员工2019年度公积金基数调整》中的内容调整并支付了***劳动报酬和社保公积金,实际履行了双方新的用工合同。我公司每月向***发放工资单,工资单中明显写明工资发放基数问题,因此如果***没有异议,认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我公司发放的工资单中金额有疑问,可以就此事向我公司提出,但是***一直没有提出。我公司认可仲裁裁决第三、四、五项结果,不认可其他结果。


***辩称,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商联在线公司的诉讼请求。商联在线公司于2019年5月份开始经常无故拖欠我工资,至2019年11月12日仍拖欠我9月份与10月份的工资,双方的劳动合同已于2019年5月24日到期,我于2019年5月27日要求商联在线公司与我续签劳动合同,但商联在线公司迟迟不签。2019年11月12日,我以商联在线公司无故拖欠、克扣工资以及迟迟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被迫向公司提出离职,并要求其支付我的未发工资、离职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公司予以拒绝,且我已经完成所有的离职交接工作,但商联在线公司仍劝说我继续工作,回避我合理合法的要求,除此之外,根据我方提交的社保缴费记录可知,商联在线公司确实存在克扣我工资的行为,以上事实均有我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将在以下本院认为部分,结合庭审情况予以综合说明。关于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于2016年5月25日入职商联在线公司,并与商联在线公司签订期限为2016年5月26日至2019年5月24日的劳动合同。***工作至2019年11月12日,当日以拖欠工资为由与商联在线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商联在线公司与***均认可2019年6月底(含)之前***月工资标准为15 000元,就2019年7月之后的工资标准双方主张不一。商联在线公司主张双方协商一致,***月工资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调整为13 680元,该公司向员工公布了《2019年度公积金基数调整方案》,其中方案一为适合可购房提供公积金的员工,员工原总工资水平不变,月固定工资下调,方式如下:新月固定工资=现月固定工资-(上年月工资基数×12%-264),到达员工公积金账户金额=(上年月平均工资基数×12%)×2。商联在线公司提交的签到表中载有***签字,公积金方案选择为购房,该表中备注部分载明:“购房”=方案1:按上年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公积金(适合可购房提供公积金的员工)(下限2200元上限27 786元)。***对签到表真实性认可,对《2019年度公积金基数调整方案》真实性不予认可,其主张公司调整工资标准未与其协商一致。庭审中***明确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1月12日工资差额部分仅指月工资标准由15 000元调低至13 680元而产生的差额。

商联在线公司主张该公司负责人事的员工离职后由前台兼管人事工作,***劳动合同到期前公司未通知续签劳动合同,之后因涉及工资标准调整,故公司打算在2019年8月工资标准调整完毕之后再行续签。***主张商联在线公司未通知续签合同,到期后其曾催促公司人事续签但公司仍未续签。

另查,商联在线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支付2019年6月、7月工资,数额分别为13
149.65元、10 700.3元,于2019年10月25日向***支付2019年8月工资数额为10 682.3元。***以要求商联在线公司支付工资差额、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325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商联在线公司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1月12日工资差额9491.4元;2、商联在线公司支付***2019年5月25日至2019年11月12日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4 655元;3、商联在线公司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1月12日加班餐补、过节补助、交通补助共计1312.71元;4、商联在线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2 500元;5、商联在线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12日未休年假工资6896.55元。商联在线公司不服仲裁处理结果,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商联在线公司主张与***协商一致自2019年7月1日起其月工资标准由15 000元调整至13 680元,但该公司提交的签到表中仅涉及公积金基数调整,未能显示工资标准调整;《2019年度公积金基数调整方案》未见有***本人签字,其对此亦不予认可;加之商联在线公司于2019年9月方支付***2019年6月、7月工资,亦无法视为双方已经按照新工资标准履行权利义务。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商联在线公司与***就工资标准调整协商一致,***要求商联在线公司按月工资标准15 000元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1月12日工资差额,并无不当之处。经核算,商联在线公司应向***支付上述期间工资差额5765.52元。

商联在线公司与***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5月24日到期,商联在线公司未能及时与***续签劳动合同,还应向***支付2019年5月25日至2019年11月12日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3
965.52元。

商联在线公司与***均认可仲裁裁决第三至五项结果,对此本院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商联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1月12日工资差额5765.52元;

二、北京商联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2019年5月25日至2019年11月12日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3
965.52元;

三、北京商联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1月12日加班餐补、过节补助、交通补助1312.71元;

四、北京商联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2 500元;

五、北京商联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12日未休年假工资6896.5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商联在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马 敬




二〇二〇年 十 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