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07民初20484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锡繁,北京瑞旭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守辉,男,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中金京银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黄平路19号院4号16层1619。
法定代表人:郑虎,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金京银文化(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金京银文化(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韩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