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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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24民初2398号
原告:太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31363627X1),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澄潭街道江东路2号中小微企业创业园5幢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药器械山东医学检验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M5T6W92),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东外环5888号嘉实孵化产业园23号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山东省日照市人民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100494550255P),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泰安路126号。
负责人:***,该医院院长。
原告太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药器械山东医学检验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省日照市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太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太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男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