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19623号
原告:北京德众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月季园25号2幢68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舒适家居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薀北公路1755弄3号A3133室。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间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德众兴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