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众兴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德众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舒适家居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19623号 原告:北京德众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月季园25号2幢68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舒适家居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薀北公路1755弄3号A3133室。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间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德众兴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