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联谊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天津鼎祥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民终61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祥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豆张庄乡世纪中路东侧拓展中心**104-21(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朱孝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金银,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玉华,女,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八纬北路**。
法定代表人:扈朝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立,男,该公司职工。
原审第三人:天津市联谊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云琅新居B-2-102
法定代表人:姜伟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凯,天津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祥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天津市联谊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1民初13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祥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祥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祥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470元,减半收取6235元,由上诉人***祥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史会明
审判员  余 庆
审判员  韩晓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蒋卫蔚
书记员田惠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