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联谊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天津鼎祥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1民初13926号之二
原告:***祥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豆张庄乡世纪中路东侧拓展中心**104-21(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朱孝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金银,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玉华,该公司职工。
被告: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八纬北路**。
法定代表人:扈朝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立,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杰,该公司职工。
第三人:天津市联谊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云琅新居B-2-102
法定代表人:姜伟钢,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对原告***祥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天津市联谊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津0111民初1392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津0111民初1392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五页“审判员孙伟”补正为“审判长孙伟,人民陪审员董庆翠,人民陪审员倪东青”。
审 判 长  孙 伟
人民陪审员  董庆翠
人民陪审员  倪东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静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