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联谊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天津市联谊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1871号
原告:***,男,196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福军,天津惠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田,男,住天津市河东区,天津中天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推荐。
被告:天津市联谊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道149号云琅新居B-2-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2388190593。
法定代表人:姜伟钢,总经理。
***与***、天津市联谊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天津市联谊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对天津市联谊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丽清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李艳丽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