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0民初4682号之一
原告:***,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华鹏,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联谊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2388190593),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云琅新居B-2-102。
法定代表人:姜伟钢,经理。
被告: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40448M),住,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翠湾社区福强路**文化创意园****509/div>
法定代表人:唐明,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天津市联谊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贾树槐
审 判 员 傅 郁
人民陪审员 晁欣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