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2破申37号
申请人:天津市天庆混凝土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黄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联谊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149号云琅新居B-2-10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天津市天庆混凝土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天津市联谊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天津市联谊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天津市天庆混凝土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天津市联谊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天津市天庆混凝土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自愿撤回破产清算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天庆混凝土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撤回对天津市联谊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高 尚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