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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财保594号
申请人: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西部3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636549482。
法定代表人:谢兰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锦朝,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人友,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瑜路沿街商铺**光谷世界城B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N5JQ5M。
法定代表人:周文明。
申请人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湖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564693.7元的财产。申请人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出具的编号:PZDM202044XXXXXXXXXXXX《保单保函》,该函为申请人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人民币2564693.7元金额为限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湖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564693.7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