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3911号
申请执行人: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49号3层西部3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636549482。
法定代表人:谢兰芳。
被执行人:湖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瑜路沿街商铺490-518号光谷世界城B地块1栋2单元21层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N5JQ5M。
法定代表人:周文朋。
申请执行人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4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277987.47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3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足额扣划被执行人湖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经领款后向本院递交书面结案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2021)粤0305民初457号民事调解书所取得的权利已全部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5179.87元已依法扣缴,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305执3911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 睿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彭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