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222民初1520号
原告:始兴县顺顺铸造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始兴县城南镇杨公岭玲珑岩(原始兴县水泥厂生产料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22MA51CYC52U。
经营者:***,男,199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加工厂厂长。
被告:广东云舜综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沐溪大道168号韶关市辉越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科研服务楼A区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MA51C8EH2U。
法定代表人:***。
原告始兴县顺顺铸造加工厂与被告广东云舜综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始兴县顺顺铸造加工厂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始兴县顺顺铸造加工厂以与被告已经私下协商解决本案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始兴县顺顺铸造加工厂撤诉。
本案受理费288元,由原告始兴县顺顺铸造加工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