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1民初7163号
原告:***,男,生于1978年6月27日,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略,恩施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男,生于1973年1月15日,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文杰,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沙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东荆街清江大队船头山1号碧桂园凤凰酒店1栋1层5商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3035220685。
法定代表人:张江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鹏,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沙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78元,减半交纳25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世刚
二0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席弟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