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茂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茂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金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91民初4168号之二
申请人:东营茂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开发区运河路3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06242781Q。
法定代表人:王建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胶州路295号。
法定代表人:潘德功,董事长。
原告东营茂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鲁0591民初416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的债权4930000元。本院依原告东营茂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2月26日作出(2019)鲁0591民初416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东营茂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东营茂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的债权4930000元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国华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袁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