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茂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茂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金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91民初4168号之一
原告:东营茂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开发区运河路3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06242781Q。
法定代表人:王建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家亮,山东恒岳(广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胶州路2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34716980D。
法定代表人:潘德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山东钧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营茂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营茂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茂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茂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666元,减半收取计2283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东营茂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国华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董俊俊
书记员袁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