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茂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市历下区园林绿化管理局与东营茂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02民初9246号之一 原告:济南市历下区园林绿化管理局,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崇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崇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茂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市历下区园林绿化管理局与被告东营茂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市历下区园林绿化管理局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东营茂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市历下区园林绿化管理局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济南市历下区园林绿化管理局撤回对被告东营茂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由原告济南市历下区园林绿化管理局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