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林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江山市红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山市林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881执1524号

申请执行人江山市红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724628-0,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虎山街道解放南路**。

法定代表人吴水英,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姜丽莹,女,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邱建华,男,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山市林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双塔街道溪东江东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杨仕林,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杨仕林,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区。

被执行人陈中英,女,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区。

被执行人杨舒雯,女,199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区。

被执行人***,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区。

被执行人陈利丽,女,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区。

江山市红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山市林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杨仕林、陈中英、杨舒雯、***、陈利丽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5)衢江商初字第18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山市红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江山市林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杨仕林、陈中英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按调解书中确定的利率据实计算),并支付诉讼费损失12013元。杨舒雯、***、陈利丽在最高额15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利丽位于江山市虎山街道樵歌山庄3幢一单元501室及9号储藏室房地产,本院另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杨舒雯位于江山市双塔街道凤鸣苑29-1幢C19号房地产、双塔街道学府四区29幢804室及47-1幢2号房地产,本院另案轮候查封杨仕林、陈中英位于江山市区北关路69幢601室房地产。上述房地产设定银行抵押贷款,暂不宜处置。除外,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山市红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郑良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