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林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江山市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881执491号
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区,组织机构代码:59852022-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女,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区,系申请执行人单位员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女,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区,系申请执行人单位员工。
被执行人浙江人尔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组织机构代码:05834675-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山市,现住江山市区。
被执行人***,女,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区。
被执行人***,女,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山市,现住江山市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山市,现住江山市区。
被执行人江山市林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组织机构代码:74410472-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江山市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人尔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山市林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40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山市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向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浙江人尔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按照调解书确定的利率计算);义务人***、***、***、***、***、***、江山市林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浙江人尔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山市林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存款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浙江人尔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浙H××大车、浙H××小车,被执行人***有浙H××小车,被执行人***有浙H××小车,上述车辆本院已经查封,但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实际扣押,暂不能处置;被执行人***、**英所有的位于江山市双塔街道北关路69幢601室房地产和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江山市双塔街道城北***25幢702室房地产,均设定银行抵押贷款,暂不宜处置;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江山市林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江山支行帐户存款322900元,扣除相关案件执行款和诉讼执行费后,支付本案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43867元。除外,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依法对被执行人浙江人尔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山市林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失信等强制措施,并将上述查明的事实和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各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