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宏泰建设有限公司

新乡市朝润森缘贸易有限公司与延边宏泰建设有限公司延吉市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2401民初6093号
原告:新乡市朝润森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新乡市。
法定代表人:张克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赛庆丰,吉林权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宏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延吉市建工街。
法定代表人:布启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延吉市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布天忠,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朝润森缘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延边宏泰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延吉市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乡市朝润森缘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朝润森缘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乡市朝润森缘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恩花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