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源洁能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卓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地源洁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202民初175号
申请人:武汉卓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开发区关山二路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二期2-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44758236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若,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省地源洁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江城大道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79126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武汉卓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省地源洁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卓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省地源洁能工程有限公司在黄石大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以及湖北省地源洁能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1800万元,财产保全标的总额为1800万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的财产线索为:户名湖北省地源洁能工程有限公司,账号42×××7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武汉世贸支行。申请人武汉卓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湖北谨行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鄂JH诉保字第202201001号诉讼保全担保函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卓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省地源洁能工程有限公司在黄石大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以及被申请人湖北省地源洁能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世贸支行42×××78账号内的银行存款合计1800万元。其中,到期债权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间黄石大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得向被申请人湖北省地源洁能工程有限公司清偿;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汉卓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玲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