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源洁能工程有限公司

**县妇幼保健院、湖北省地源洁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民终39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县妇幼保健院。住所地:湖北省**县**镇人民大道2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1127420975517P。
法定代表人:李天国,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该院副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泽,**县济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省地源洁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江城大道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79126A。
法定代表人:柳志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启明,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上诉人**县妇幼保健院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省地源洁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县人民法院(2020)鄂1127民初1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县妇幼保健院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县妇幼保健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县妇幼保健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753元,减半收取14876.50元,由上诉人**县妇幼保健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小成
审判员  夏冬华
审判员  易树龙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严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