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源洁能工程有限公司

***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地源洁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02民初175号之三 申请人:***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开发区关山二路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二期2-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44758236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省地源洁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江城大道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79126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省地源洁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作出(2022)鄂0202民初17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北省地源洁能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世贸支行4200××××3078账号内的银行存款5115893.22元。现冻结期限一年即将届满,申请人***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湖北省地源洁能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银行帐户继续冻结一年。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省地源洁能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世贸支行4200××××3078账号内的银行存款5115893.2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翩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