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源洁能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地源洁能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04财保104号之二 申请人: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向咸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对被申请人陕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下银行账户2160417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对此提供了担保。2021年11月3日,咸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了本院。2021年11月22日本院作出了(2021)陕0404财保某某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60417元或者扣押、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向咸阳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60417元或者扣押、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收到咸阳仲裁委员会财产保全函,要求继续冻结对被申请人陕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下银行账户2160417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要求继续查封、冻结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60417元或者扣押、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丁 沧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