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源洁能工程有限公司

***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省地源洁能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202财保47号 申请人:***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二路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二期2-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44758236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湖北省地源洁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江城大道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79126A。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湖北省地源洁能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世贸支行4200××××3078账号银行存款1000万元。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出具诉讼(仲裁)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北省地源洁能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世贸支行4200××××3078账号银行存款10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阮 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