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遵义杨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遵义杨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盘州市柏果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执241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贵州遵义杨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舟镇政府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214816611P。
法定代表人:吴大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龙江,贵州省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410440263。
被执行人:盘州市柏果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盘州市柏果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202009465891B。
法定代表人:彭泽勇,系该政府镇长。
贵州遵义杨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绿公司)申请执行盘州市柏果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柏果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1)黔0281民初45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416384.8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013元,执行费16564元。
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2021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该政府汇报了以盘州市柏果财政所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二、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询,显示被执行人柏果政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三、2021年7月6日通过查询相关开户账号,划拨被执行人柏果政府以盘州市柏果财政所名义在开户账号为28×××72存款153649.50元,该政府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审理作出(2021)黔0281执异61号执行裁定书,返还该政府扣划执行款153572.55元;后杨绿公司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中院作出(2021)黔02执复49号执行裁定书,撤销本院(2021)黔0281执异61号执行裁定书,并驳回柏果政府的异议请求;四、2021年7月21日前往盘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该政府不动产登记情况,显示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五、2021年7月27日前往柏果政府进行调查,显示除了办公设备外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向盘州市政府进行汇报,后向盘州市政府提交了报告和请示;六、2021年9月1日向柏果政府释明,申请执行人已经申请将政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依法审查,同时督促该政府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七、查询其名下房产登记信息和公积金信息,调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暂无房产登记和公积金信息;八、2021年11月10日经过查询,划拨被执行人柏果政府以盘州市柏果财政所名义在开户账号为08×××50银行存款人民币122373.81元和以盘州市柏果财政所名义在开户账号为28×××72银行存款人民币86537.40元,经分配本案分配到位标的87911.21元;九、2021年11月24日,鉴于柏果政府案件较多,属于系列案,多案合并执行。
本院认为,为统一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规范执行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和终结执行进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十一)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前款除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本案属于系列案,为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和严禁超标的查封的相关规定,根据现在的执行情况,柏果政府的基本账户有资金流水,合并执行后要对相关账户进行冻结扣划,若能执行到位款项,则案件进行案款分配。该案正在合并执行采取强制措施中,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既不符合该意见第十六条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也不符合第十七条关于终结执行第(一)项至第(十二)项之规定,本案符合第十三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本案可终结执行,执行到位标的241560.7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281执2410号案件的执行。
案件终结执行后,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瞿 浩
审 判 员  杨世刚
审 判 员  陈江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金龙
书 记 员  唐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