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意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金华意通建设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781执15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金华意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MA2K1UBU1B。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华意通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兰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浙兰溪劳人仲案(2022)397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金华意通建设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金华意通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30000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华意通建设有限公司提出已自觉履行了仲裁调解书规定的义务,要求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经审查,本案据以执行的(2022)397号仲裁调解书确定:除被执行人金华意通建设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2700元(借条、收条)外,同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在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打入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釜江大道支行(户名:***,卡号×××),如逾期未足额支付的,则申请人有权按总额人民币壹拾叁万元向兰溪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和劳动关系。其他任何方面双方当事人均互不追究。本仲裁调解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之后金华意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通过金华银行以电汇方式转帐给***100000元(账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釜江大道支行,户名:***)。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金华意通建设有限公司已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如期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金华意通建设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于法无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友松 审判员王恒 审判员金霞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