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辽0504执33号之三十
本院在执行沈阳天兆洲际网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建投药都(辽宁)小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辽0504民初26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立即给工程款31.20万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询,查询了被执行人中建投药都(辽宁)小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对被执行人中建投药都(辽宁)小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中尚有工程款31.20万元及利息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洪涛
审判员 姜应涛
审判员 陈治宇
书记员 宋 兵